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全部使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正式投入使用的,由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提请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