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五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第四十八条有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政府依法公开的信息进行公益性或者经营性的增值开发,但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