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五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第四十七条有效基础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目录、技术规范和范围以及信息采集规范在实施过程中,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争议的,应当在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主持下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争议双方可以书面提请市人民政府裁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