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五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第四十六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信息采集规范的规定,采集基础信息资源库的信息,不得重复采集、多头采集。信息采集规范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遵循依职能采集,谁采集、谁更新,保障数据来源唯一性的原则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已重复采集的信息,市、区人民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和监督指导下进行整理,形成统一、规范的基础信息资源库。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