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二章 信息化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信息化发展规划、信息化专项规划和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作出重大变更的,编制机关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报告变更的理由,并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报批。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