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信息化专项规划和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应当组织专业论证,除法律、法规规定保密的外,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