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政设施管理实行管养并重、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政设施的相关管理部门(含产权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政设施的日常养护和管理,保障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