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新建、改(扩)建、大修城市道路时,其他市政设施应当与其配套,统筹规划、同步建设,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进行施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督。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