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护与维修第十九条有效设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排水、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等管线设施的井(箱)盖,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保持完好无缺。对丢失、损坏或影响安全的井(箱)盖,其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其他井(箱)盖设施,其养护管理单位应按前款要求养护、维修。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