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护与维修第十八条有效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按其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的要求,加强对其所属管线、杆(塔)线、地面设备、建(构)筑物等及其除属设施的养护和管理,保持设施完好和城市道路景观。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