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护与维修第二十条有效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应当有计划地实施。繁华地段主干道及交通干道的养护、维修,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期;影响交通的,由施工单位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维持交通秩序;临时不能通行的,应事先发布通告。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