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护与维修第十二条有效城市桥涵设施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要求,对桥涵进行养护、维修和管理,保持整洁、完好。经常观测和定期检查其内部结构变化情况,防止发生意外事故,保证桥涵安全。附设于桥梁的各种管线设施,由其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