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护与维修第十一条有效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对城市道路的车行道、人行道、道牙、路肩、边坡、边沟、路名牌等设施进行养护,保持设施完好。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