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生产经营;逾期仍不恢复的,由供热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供热单位管理,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