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城市集中供热管线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宅、院时,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给予赔偿。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