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