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第四十八条已修改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居民用户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发现非居民用户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6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