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完善供热保障机制,保障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户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的用热。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风险防范机制及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机制,防范供热风险,保证供热安全。供热设施管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6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