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第四十九条已修改城市供热设施地面及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挖坑、掘土、植树、打桩;(三)爆破作业;(四)堆放垃圾、杂物等;(五)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6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