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第九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应当根据需要建立科协,其办事机构以及专职、兼职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