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农村各类专业技术研究会、协会和农民技术协会,是农民自愿结合开展科学技术实践活动的群众组织,县、乡(镇)科协应当对其进行指导,发挥其在农村社会化服务中的作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