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第十条有效农村各类专业技术研究会、协会和农民技术协会,是农民自愿结合开展科学技术实践活动的群众组织,县、乡(镇)科协应当对其进行指导,发挥其在农村社会化服务中的作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