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第七条有效省、市(州)、县(市、区)应当建立科协,设置相应的办事机构。县以上科协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