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科协工作,并提供必要条件,支持科协及其所属科学技术团体开展活动。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本单位科协或者科学技术团体开展活动创造条件。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