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科协工作,并提供必要条件,支持科协及其所属科学技术团体开展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本单位科协或者科学技术团体开展活动创造条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