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科协建立经费收支、财产管理以及捐赠款物专项账目审查监督制度。

科协的经费收支情况,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科协以及科学技术团体的经费。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