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需要,把科技馆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内容,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保障其建设和发展。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侵占科技馆及科学技术普及设施。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