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8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