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印制、伪造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没收其印制、伪造的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持伪造的采矿许可证采矿的,按无证开采论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