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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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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有效
采矿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逾期不年检的,采矿许可证作废。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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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