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十六条有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一)扩大或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二)变更勘查工作对象和内容的;(三)经批准转让探矿权的;(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地址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