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十七条有效探矿权人因故撤销勘查项目或已完成勘查工作的,应当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自勘查许可证注销之日起90日内,原探矿权人不得申请已经注销的区块范围内的探矿权。探矿权人完成勘查工作后必须编制勘查报告,并在勘查报告批准后3个月内到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探明储量登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汇交地质勘查报告或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勘查报告和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