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探矿权人必须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批准的勘查作业区的范围进行施工。施工前,探矿权人必须到勘查项目所在县(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送开工报告单。

探矿权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在勘查作业区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