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十五条有效探矿权人必须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批准的勘查作业区的范围进行施工。施工前,探矿权人必须到勘查项目所在县(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送开工报告单。探矿权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在勘查作业区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