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房产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有效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全部或部分转租给他人。原出租人和转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经济收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