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文明执法。

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