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