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各级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检查机构,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