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违法所得限期退还原交费单位和个人;无法退还或者不宜退还的,依法收缴财政,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