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文条例/第三章 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第十八条有效水文监测应当遵守国家及省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未经原审批机构批准,不得中止水文监测。水文监测单位不得错报、瞒报、漏报水文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水文监测资料。水文监测单位开展水文监测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妨碍、阻挠水文监测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