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水文监测应当遵守国家及省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未经原审批机构批准,不得中止水文监测。

水文监测单位不得错报、瞒报、漏报水文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水文监测资料。

水文监测单位开展水文监测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妨碍、阻挠水文监测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