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文条例/第三章 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第十九条有效承担水文信息采集和情报预报任务的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实时水情信息和水文情报预报。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