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水文监测所使用的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水文监测计量器具应当依法经检定合格。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限的水文监测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