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文条例/第三章 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第十七条有效水文监测所使用的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水文监测计量器具应当依法经检定合格。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限的水文监测计量器具不得使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