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文条例/第二章 水文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水文测站所需用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尚未确权的水文测站用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权划界,办理土地或者海域使用证书。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