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文条例/第二章 水文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专用水文测站及水文监测设施由设立单位负责管理,也可以委托省水文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管理,管理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