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文条例/第三章 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监测、水文信息和洪水预警预报等系统建设,增强重点地区、重要城市和地下水超采区的水文测报能力建设,提高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