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文条例/第二章 水文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专用水文测站投入使用前,应当报省水文机构组织验收。因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的水文测站,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部门组织验收时应当有省水文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专用水文测站,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