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文条例/第二章 水文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经省水文机构批准。其中因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水文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省水文机构的意见。因水文管理需要设立、调整有关观测站(点)开展海洋咸潮、海洋风暴潮观测的,应当事先征求海洋主管部门的意见。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