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文条例/第二章 水文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有效申请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符合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设站目的和监测内容;(二)有开展水文监测所必要的场地和设施;(三)有水文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四)有必要的水文监测技术装备;(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