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申请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符合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设站目的和监测内容;

(二)有开展水文监测所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三)有水文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

(四)有必要的水文监测技术装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