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学校用地保护规定第九条有效新建学校的用地应当选择交通方便、地质安全、远离污染源的地块。高压输电线(缆)、油气管道不得穿越校区。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