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学校用地保护规定第十条有效建设单位开发建设住宅区,必须按照学校布局规划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留足学校规划用地用于配套建设中学、小学、幼儿园。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