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学校用地保护规定第八条有效本市中学、小学、幼儿园的生均用地规划建设的定额标准,按照不低于国家、省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现有中学、小学、幼儿园用地未达到标准的,应当在城区改建中统筹解决。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