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学校用地保护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学校现有用地未确定红线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及办学规模,提出用地范围,经市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依法办理用地红线。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