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学校用地保护规定第十五条有效学校布局规划确定预留的学校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预选址。对已进行预选址的学校用地,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侵占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